新規《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五大修訂要點解析及運用操作指南
2025年3月17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802號令,公布修訂后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下稱《條例》),已于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
本次修訂為自2020年首次頒布后的首次重大修訂,針對性解決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存在的“應收賬款回收難、周期長、變相拖欠”等難點問題,并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上升為法規制度,為中小企業權益保障提供更強有力的法律武器,同時對機關、事業單位及大型企業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
要點分析
1. 明確支付期限:30日與60日紅線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大型企業: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6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應按行業規范、交易習慣合理約定。
2.禁止變相拖欠款項
?否定“背靠背”條款效力 針對解決建設工程等領域長期存在的“連環拖欠”困局,《條例》第九條第二款明確,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支付條件/“按第三方付款進度比例”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
?限制非現金支付 防止利用票據期限變相延長賬期,《條例》第十一條明確,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確需使用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
?禁止不當拖延付款理由 列舉實踐中常見的拖延理由,予以明文禁止,《條例》第十四條明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備案、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3. 無爭議部分應先行支付
?針對實踐中因部分款項存在爭議而導致全款拖欠的問題,導致中小企業現金流狀況困難,《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的交易,部分存在爭議但不影響其他部分履行的,對于無爭議部分應當履行及時付款義務。
4. 逾期利息有法可依
?提高違約付款成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即年利率18%)計收支付逾期利息。
5.多層次監管措施,構建高效維權通道
?要求公開透明“曬賬本”,披露逾期、拖欠信息 欠款記錄將影響融資授信、招投標資格等重要權益,《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通過網站、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大型企業應當將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納入企業年度報告,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全國統一投訴平臺及快速處理要求 按照《條例》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規定,設立全國統一投訴平臺,加強投訴處理機制建設,受理投訴部門應當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將投訴轉交有關處理投訴部門處理,處理投訴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材料之日起30日內形成書面反饋結果。(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落實監管主體職責 按照《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推進不力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縣級以上負責的部門對拖欠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可以進行函詢約談,對情節嚴重的,予以督辦通報。
?建立失信“黑名單”,強化失信懲戒 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欠款項被認定為失信的,有關失信情況記入相關主體信用記錄,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將向社會公示。可能受到以下限制措施:機關、事業單位: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大型企業:財政資金支持、投資項目審批、融資獲取、市場準入、資質評定、評優評先等方面。
運用操作指南
對于中小企業:簽約階段1. 主動聲明自身中小企業身份。2. 重點審查付款條件條款。3. 約定逾期利率不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LPR。
履約階段1. 履約過程證據留痕,交付后及時發出書面付款請求。2. 部分款項存在爭議時,書面主張無爭議部分的款項。3. 利用應收賬款融資:要求債務人30日內確權(《條例》第十六條)。
維權階段1.維權路徑選擇 發送催款函件- 行政投訴(統一投訴平臺)- 民事訴訟2. 證據固定:重點把握交付、驗收、付款請求時間相關證據。3. 關聯企業責任追究:對通過子公司轉移支付的,探索追究關聯企業責任。
對于機關、事業單位及大型企業: 1.修訂規范的合同范本,避免觸碰法律紅線。2.優化付款審批程序、付款流程,把握付款期限。3.制定完善的爭議、投訴應對解決方案。4.落實相應崗位職責和監督措施。
轉發人:齊亞強 審核人:劉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