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指導性案例254號廈門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與福建某體育產業有限公司財產保全扣劃實施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5年4月7日發布)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指導性案例254號廈門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與福建某體育產業有限公司財產保全扣劃實施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5年4月7日發布)
關鍵詞 執行/財產保全扣劃實施/自動履行/審執銜接
執行實施要點
裁判生效后、立案執行前,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扣劃其已被保全的款項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對于不存在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扣劃裁定;通過上述程序債務得以全額清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動履行證明。
基本案情
在廈門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某健康公司)與福建某體育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某體育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中,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依廈門某健康公司的申請,于2024年7月24日裁定保全福建某體育公司價值人民幣27萬余元(幣種下同)的財產,其中19萬余元系銀行賬戶資金。2024年10月24日,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福建某體育公司向廈門某健康管理公司支付7.5萬元款項。隨后,福建某體育公司提交書面申請,表示愿意主動履行調解書確定的付款義務,并以保全賬戶資金足以履行債務且無其他周轉資金為由,請求人民法院直接扣劃其保全賬戶內的資金用于清償案涉債務。廈門某健康公司對此履行方式無異議。
經查,福建某體育公司無其他涉及訴訟和執行的案件,其保全扣劃申請不存在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海滄區人民法院依法準許福建某體育公司的申請,并作出扣劃裁定,裁定載明本案財產保全實施情況、調解書履行內容和期限、當事人申請及保全賬戶已控制資金等情況。
執行結果
海滄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2024)閩0205民初4139號民事裁定:劃撥、提取福建某體育公司名下被保全的銀行賬戶資金共計7.5萬元。2024年10月29日,海滄區人民法院通過執行保全案件對福建某體育公司被保全賬戶實施扣劃,將全部款項發放給廈門某健康公司,并向福建某體育公司出具《自動履行證明書》。
執行理由
對于被保全的款項,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效裁判后、立案執行前,可以依法對該款項作出扣劃裁定(以下簡稱為執行立案前保全扣劃措施)。這種措施可以使債權人在不解除保全措施的情況下盡快實現債權,債務人亦可在不產生執行成本和不影響征信的情況下履行債務,符合雙方的利益需求,也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在操作中需要強化審執協同,并注意防范可能存在的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其一,執行立案前采取保全扣劃措施,有利于充分發揮財產保全的制度功能。財產保全制度系通過限制被保全人對其財產的處分,實現對債權人訴訟利益的保障,制度要旨在于保障生效法律文書的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財產保全方式為“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效果在于實現對被保全人財產的控制,而非處分。受保全措施性質所限,以往,即便債務人愿意主動將保全財產用于償還債務,通常也只能采取兩種措施:一是解除保全措施后再由債務人履行相應義務,二是待判決生效后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前者存在轉移財產、逃避履行的風險,后者會影響權利人利益的及時實現,也會造成債務人的信用減損。事實上,被保全人自愿履行并申請人民法院扣劃保全款項,系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符合保全制度宗旨,有利于推動生效法律文書的自動、及時履行,最大化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助于從源頭上減少執行案件、節省執行成本,因此,執行立案前,對被保全人申請扣劃保全款項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存在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情形的,可以準許并扣劃被保全人相應款項。通過上述程序債務得以全額清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動履行證明。
其二,執行立案前采取保全扣劃措施,應當嚴格審查當事人的申請是否存在虛假訴訟、個別清償等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的風險。當事人申請在執行立案前采取保全扣劃措施的,應當向其釋明虛假訴訟等惡意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其提交承諾書;受理當事人申請后,要主動檢索、核查債務人涉訴涉執案件情況,若發現債務人有其他涉訴案件或者執行案件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在不影響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基礎上,審慎決定是否采取相關保全扣劃措施。
案例啟示:1、執保扣劃在正式執行立案前操作,債務人可在不產生執行成本和不影響信用的情況下履行債務。同時也能迅速實現當事人勝訴權益,執保扣劃比傳統扣劃方式節省時間至少40天以上。2、執保扣劃不產生執行費用,不會對被保全人產生不利影響,如被執行信息。
轉載人:李知謙 審核人:齊亞強 劉曉莉